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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4亿汇票质押炒股 清华紫光高管被内幕信息坑惨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 来源: 已浏览: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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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系”是出了名的“土豪”,买买买成了数十家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郭台铭评价紫光掌门人赵伟国,不过是一个炒股的投资者。


大概是耳濡目染,紫光旗下的紫光软件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军也热衷炒股,竟然虚构采购合同,开出4亿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质押融资炒股,戏剧的是,尽管有所谓“内部消息”,还是亏了个“底朝天”,并且卷入了一场举牌迷局。


 01  虚开4亿承兑汇票质押炒股


日前,天眼君获悉,原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军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且退赔紫光软件750万元。


事发紫光软件是A股上市公司紫光股份全资子公司,李军自2010年起就担任紫光软件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


去年初,梁某1告诉李军有南宁百货的内部消息,随后李军和梁某1、梁某2、刘某1、刘某2演绎了一场挪钱炒股大戏


当年7月,李军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违规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和解除协议,以紫光软件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52张,金额总计3.98亿元梁某1、梁某2利用巨额汇票进行质押融资,利用内部消息买卖南宁百货股票。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10月清仓时,这伙人不赚反赔,南宁百货股价8月起就一路下跌。


陆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也出了问题,大部分被退回紫光软件,但有16张被实际承兑,金额共计1700万元,后来仅退还650万元,承兑公司南宁富得让商贸已经注销。李军委托家属赔偿300万元,并与紫光软件协议,利用其紫光股份股票变现退赔750万元。


 02  神秘公司搅动海航、宝能、紫光


故事还没有结束,天眼君发现,李军介入南宁百货,还卷进一场举牌大战,所谓的“内部消息”也浮出了水面。


2017年8月,继前海人寿和洪婉玲后,深圳市北部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北部湾)和深圳市信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信合)作为一致行动人耗资2.37亿元举牌南宁百货。


根据公告,深圳信合通过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湛江集付通)和湛江众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深圳北部湾。


其中湛江集付通非同寻常,董事长符如林几年前就举牌过南宁百货,湛江集付通母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海航控股。


此外,中国金洋曾以5000万元收购了湛江集付通33.21%的股份权益,而中国金洋的实际控制人为姚建辉,公开资料显示,姚建辉为深圳宝能集团董事长姚振华的胞弟。姚振华的前海人寿又为南宁百货二股东,持股近15%。


早前,深圳银海万和投资还和国海证券金贝壳27号资管作为一致行动人举牌过南宁百货,而符如林与深圳银海万和也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


面对南宁百货错综复杂的股东关系,上交所曾发函询问,不过各方基本以撇清关系为主。


巧合不止于此,紫光软件李军违法买卖南宁百货也与湛江集付通有关,天眼君发现,李军以紫光软件名义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即通过湛江集付通完成,上文中出现的梁某之一基本确定为梁军,当时他是湛江集付通的法定代表人。


一家名不见经传的亏损公司,紫光、宝能、海航的影子错综交织,天眼君又一次开了眼,然而各路神仙聚集,依旧不改南宁百货一路向南。


催悲的李军本想借“内部消息”分一杯羹,谁想到落得个人财两空,大A股真是专治各种不服!


二、票据质押融资知识点讲解

从紫光的此次虚构采购合同,开具4亿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融资炒股事件,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李军滥用其职权便利,巨额资金挪用炒股,受到了应有的法律严惩。利欲熏心,大胆操作,误以为所谓的内部消息能给自己带来不小的牟利,结果最终人财两空。对此,我们应该保持警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赚钱还是要走正道。

票据质押融资原是把“好剑”,却被李军用在了“歧途”。

那么票据质押融资是怎样的一项业务?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和票据贴现有何区别……

1. 票据质押融资概念

票据质押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受票据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约束,出质的意思须完整、准确地反映于票面的记载事项。票据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而进行的背书。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是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

2. 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的区别

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都是票据融资的形式,票据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票据贴现是指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

通过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的方式都可以取得现金,票据质押,票据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而票据贴现的方式使得票据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如果银行贴现给你,那么银行获得票据所有权。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都是银行的业务,票据质押以票据作为担保从事相应活动,但两者的融资方式却不相同。

从票据所有权来说,票据质押并没有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而票据贴现则是直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

从是否赎回来说,票据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票人到期赎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约定赎回,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优先补偿应得的票据质押金额、违约金、利息等;而票据贴现整个过程不存在赎回。

从金额额度来说,票据质押的放款额度是被受控制的,一般控制在票面的金额的60%~80%。而票据贴现的金额是根据贴现的利率和贴现天数来确定的,利率低,贴现天数短,则贴现利息低,利率高,贴现天数多,则贴现利息高。


3. 票据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票据质押的背书、解除质押时票据返还出质人的方式以及质权实现的方式等问题。

《通知》规定:“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记载‘质押’字样。”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质押背书,则操作比较规范,能够较好地保护质权人的权利,因而《通知》再次予以强调。

目前,理论上和审判实务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是:出质人在设定质押时,仅仅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出质人仅交付了票据而未作质押背书,或者仅作了背书签章,而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是否构成票据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这种情况不构成票据质押。

但《担保法》第九十八条与此有不同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以支持。”以至于在理论上出现了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取得要件或对抗要件的争论。

三、如何防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带来的风险?

1、严把票据审查。对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票据,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1)票据的背书签章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票据要式规定,是否有不得记载的事项,如:“不得转让”“质押”等字样,排除无效或有瑕疵的票据;2)检查背书是否连续;3)通过票据防伪技术,检查票据是否伪造或存在变造情况。

2、严把票据查询。先向承兑行查询票据是否由其承兑,及是否存在挂失支付或公示催告的情形,排除上述情形后,才可以向持票人办理质押业务,严禁违反程序,不经查询直接办理质押,由此出现的风险银行自行承担。查询时也可以采用传真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

3、建立企业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信用系统,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从事经济金融活动如果有违反合同,欠款不还的行为,将作为信用污点记录在案,今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征信能够促使企业重视自己的信誉,衡量违法违规贷款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4、对购销合同进行严密审查。其中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地点、签订时间。购销双方的全称,企业双方的公章或合同章。另外,包括合同细节在内的其他要求都需要审查。必要时需要去实地审查。

其次,税务发票审查,其中包括发票金额审查、签订日期、持票人等等发票要素的审查,以确保真实贸易。

另外,有很多真实商品交易并不需要开具发票,或者是开具发票的周期过长,比如建筑装饰行业。而这种票据的审查方式则是从税收政策上进行核实,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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